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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闯民宅故意伤害,检方认定事实错误,致使受害人投诉无门,主犯同伙逍遥法外!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网络   阅读:1957

我是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吴庄行政村夏庄村的高新舒,我实名举报河南省高寺镇后吴庄村村支书吴定伙等人强闯民宅故意伤害我母亲,检方认定事实错误,致使受害人投诉无门,主犯同伙逍遥法外!严重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

事情是这样的:

2005年10月29日下午,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后吴庄村村支书吴定伙,因琐事与同村的受害人,我母亲涂爱连及其家人发生矛盾,

后吴定伙因心中不满,于当天晚上20时许纠集数人 (其中包括儿子吴振伟、妻子高桂兰、女婿陈洺立,以及陈洺立叫来的帮凶等人) 来到我家中为其出气,指使他人将我母亲涂爱连打伤。手段残忍,对我母亲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后经项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涂爱连右上肢身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我们随后报案。但因吴定伙是人大代表,报警后警方表示,他们不能抓。

我父亲因此事多方寻求帮助,却一直得不到结果。对方作恶多端,却还依然是村支书。丝毫没有因为他做的恶事收到惩罚。

后吴定伙等人因知道我父亲多方求助。自知理亏,竟然联和本地黑社会头目,将我父亲直接强行控制起来,逼迫我父亲签订和解协议书。轻伤二级只强行赔付六千块钱敷衍了事,态度不端正,强迫受害人和解。




 


我当时在外地做生意,全家靠我父亲一个人支撑,但我父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应此事,但毫无结果。

直到18年全国扫黑除恶行动,我把这事反映到中纪委,当地政府才开始处理我家的事情。

明明是受到上级压力才进行处理,吴定伙等人丝毫没有悔过之心。胆大妄为,知法犯法后还威胁恐吓受害人签订协议书。时隔多年也未曾道歉。

2020年6月19日,此案才进行公诉审理。但公安局移送起诉书中漏掉了凶手之一陈洺立。

而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

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定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作案共同犯罪。但判决书并未认定涉案的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共同犯罪。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吴定伙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认定从重处罚。另外,法院并没有认定涉案的共同犯罪。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并未查清犯罪事实,存在遗漏其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振伟、陈洺立。

且竟然称吴定伙是自首,有坦白情节,且以吴定伙强行逼迫我父亲签订的协议书作为证据,减轻量刑。判处吴定伙有期徒刑十个月。且没有任何补偿。就此了事。

判决书并未认定涉案的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共同犯罪。和吴定伙一起造成故意伤害的同伙,儿子吴振伟、妻子高桂兰、女婿陈洺立,以及陈洺立叫来的帮凶等人丝毫不受影响,完全没有因为此恶劣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依然逍遥法外,只判决了吴定伙一人!


 


一审结果下来后,我们不服判决结果。做出了刑事抗诉申请书。



 


此申请书中写明了桩桩件件一审过程中判决不公的事情,但检察院完全不顾受害人意愿。对受害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和申请视而不见。驳回了我们的刑事抗诉申请书


 


我们家作为受害人,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实难就此了事。明明几人一同入室进行违法犯罪,为何只带走一人?公安局起诉告知书是两个人,即便漏掉了陈洺立但是为何法院只判决一个人?

我向国家信访局,最高检,省巡视组,国务院督查都反映过此事至今无果。

公安局侦查不力,在公安局移送起诉书中就没有陈洺立,检察院监督不利,检查院处理此事给的告知书中也漏掉了凶手陈洺立。



 


前一个多月检察院的人来我让我签字,我没有签字。看内容就是不想百姓喊冤上访,难道阻止百姓喊冤,冤屈就不存在了吗?这样的作为实在令人费解。法院判决有误,受害人投诉无门,我们前后付出多少精力心血。只为了能解决不公正的事情。得来的结果竟然是帮凶逍遥法外,吴定伙只判决10个月的结果。


 


检察院找我签字那天,竟然有人潜入我们家老房子,放了把火,把我们家房子烧了。不管这人是谁,纵火是大罪。纵火烧房。其行为恶劣,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部门揪出此人。帮助百姓维护合法权益!

这一点一滴的事实都有充足的事实证据证明,切盼上级领导尽快给予核实处理,伸出援助之手,真诚请求国家权威机关领导关注,并本人的恳切诉求作出公正、公平的解决,对团伙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吴振伟、陈洺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纵火的凶手绳之以法,还我公道!为老百姓伸张正义!还老百姓公道!严惩真正的凶手。